协议编号:

速联IDC服务电子协议

甲方

证件号码(身份证/营业执照):

通讯地址:

联系电话:

乙方:杭州速联信息科技有限公司   

通讯地址:杭州市滨江区南环路3760号保亿创艺大厦1602室

联系电话:0571-86965888             

甲、乙双方在平等协商的基础上,就甲方订购乙方IDC服务(主机托管/主机租用/其他网络增值服务等)有关事宜达成如下一致意见:

第一条  服务项目

乙方依据本协议向甲方提供IDC服务及DDOS防护服务,甲方可根据自身需要订购其中的一项或几项。

 1、IDC服务DDOS防护服务

(1) 乙方为甲方提供IDC服务。

(2) 乙方为甲方提供DDOS防护服务,DDOS防护包括黑洞清洗+防火墙防护服务,具体防御服务包括:Syn Flood、Ack Flood、Syn+Ack Flood、TCP FIN攻击、其它TCP Option Flood、TCP Fragments 攻击、TCP连接耗尽攻击、UDP (random port floods, fragments)Flood、ICMPunreachable, echo, fragments)Flood、DNS query request flood、HTTP GET Flood、CC攻击、TCP UDP ICMP混合攻击。

2、资源价格及费用清单

       请联系销售人员,获取资源信息并生成协议。

3、支付方式

甲方以银行转账方式向乙方支付费用,甲方采用月付方式作为其费用的结算和支付方式:

第二条  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1、甲方的权利和义务

(1) 甲方订购乙方IDC及DDOS防护服务,应协议的规定向乙方支付各项费用。

(2) 甲方应按约定的方式使用相关服务,乙方不承担因甲方使用或管理不当造成服务不能有效获得的后果。

(3) 甲方必须遵守《计算机信息网络国际联网安全保护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计算机信息网络国际联网管理暂行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保护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电信条例》《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维护互联网安全的决定》、《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互联网站从事登载新闻业务管理暂行规定》、《互联网等信息网络传播视听节目管理办法》、《互联网文化管理暂行规定》和国家其他有关法律、法规、行政规章,不得制作、复制、发布、传播任何法律法规禁止的有害信息。甲方对其经营行为和发布的信息违反上述规定而引起的任何政治责任、法律责任和给乙方造成的经济损失承担全部责任。

(4) 甲方必须遵守《计算机信息网络国际联网安全保护管理办法》,应当自网络正式联通之日起三十日内,到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公安机关指定的受理机关办理备案手续并负责将接入本网络的接入单位和用户情况报当地公安机关备案,并及时向当地公安机关报告本网络中接入单位和用户的变更情况。甲方应当将上述义务完成情况及时通告乙方。甲方对其违反上述规定而引起的任何政治责任、法律责任和给乙方造成的经济损失承担全部责任。甲方违反上述规定,乙方有权解除本协议并即终止全部服务甲方应在服务终止日后五(5)日内向乙方缴足各项费用及迟延付款滞纳金后,方可将其自有设备移出数据中心。

(5) 甲方承诺不会利用乙方提供的服务从事Internet上为国家法律法规或公共道德所禁止的或不欢迎的活动,同时承诺不得为他人提供任何便利或发布上述不符合国家规定的信息内容,包括但不限于URLBANNER链接等。甲方承认乙方有权根据乙方自己谨慎的判断来决定甲方发布的内容是否构成违反协议或者国家的有关规定,上述活动和信息包括但不限于:

散布电子邮件广告、垃圾邮件(SPAM):利用服务器散发大量不受欢迎的或者未经请求的电子邮件、电子广告或包含反动、色情等有害信息的电子邮件;通过散布大量不受欢迎的或者未经请求的电子邮件、电子广告等为其放置于服务器上的网站进行宣传、介绍或者招揽业务。

涉及国家秘密和/或安全的信息;封建迷信和/或淫秽、色情、下流的信息及教唆犯罪的信息;博彩有奖、赌博游戏;违反国家民族和宗教政策的信息;防碍互联网运行安全的信息;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信息和/或其他有损于社会秩序、社会治安、公共道德的信息或内容。

(6) 如果甲方利用乙方提供的服务进行的经营活动需要获得国家有关部门的认可或批准的,甲方应获得该有关的认可或批准。但乙方没有义务审查甲方是否具有该认可或批准,出现问题也由甲方自行解决或者承担相关责任,与乙方无关。特别是甲方利用服务器开办网站的,必须按当地通信管理部门规定(先备案后接入)及时办理ICP备案手续,对于擅自开通网站并未履行备案手续而引起的一切后果均由甲方自行承担责任;甲方如开办聊天室、BBS、新闻等栏目也需根据相关法规政策要求获得批准或进行登记备案手续。如因甲方未及时办理该等手续导致的一切后果均由甲方自行承担责任,同时甲方理解乙方须根据国家法律法规和通信管理部门的规定和通知中断、终止为甲方提供本协议项下的全部或部分服务并不属于乙方违约且不退还任何已交付款项。

(7) 甲方对使用乙方提供的服务所引起的任何经济、政治、法律等责任负完全责任。甲方同意,如发生上述事件,与乙方没有任何关系,乙方也不应对此或对第三方承担任何责任或者义务。如甲方利用服务器开办电子公告栏目,甲方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应指定专人负责所发布信息的审核,监督工作,建立健全安全管理责任人制度和网络信息安全管理制度。甲方对于在电子公告栏目当中出现的信息负责。

(8) 甲方应向乙方提供及时、有效的联系人及联络信息,如因甲方提供的指定联系人的联络信息过时、不准确或因甲方自身通讯设施原因造成乙方无法及时联系到甲方的,乙方不承担任何性质的法律责任

(9) 除非双方另有书面约定,甲方承认乙方向甲方提供的任何资料、软件、数据等的权利属于乙方,甲方无权复制、传播、转让、许可或提供他人使用这些资源,否则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0) 本协议履行期间,甲方可以单方提出提前终止部分或全部服务,但应事先向乙方提出书面申请,由甲、乙双方共同书面确认服务终止日。乙方确认服务终止日终止相关服务甲方则应在双方书面确认服务终止日后五(5)日内向乙方支付截至服务终止日期的相应服务费同时协议未履行的剩余期间内付的服务费的百分之二十五(25%)向乙方一并支付提前终止违约金。乙方有权甲方已付服务费中扣除上述服务及违约金,不足的部分,甲方应在前述五(5期限足。

2、乙方的权利和义务

(1) 乙方应按照本协议规定向甲方提供各项服务。

(2) 乙方有权在本协议终止后,要求甲方返还依约分配甲方IP地址,并将其用于其他用途。

(3) 自计费起始日起,因乙方原因(不可抗力事件除外)造成甲方网络不通或电力中断,乙方以小时为单位,以月服务费为基数,按平均每小时费用的二倍向甲方赔偿。但以当月的月服务费为中断赔偿的最高限额。

(4) 乙方对甲方托管的设备应妥善保管,如因乙方过错造成甲方设备损坏,乙方应予赔偿,赔偿额以该设备硬件的重置价格为限,不包括有关的软件、数据库和类似的设置等甲方租用乙方设备的,应对设备妥善保管和合理使用,因甲方使用或保管不当造成设备损坏的,甲方应予赔偿,赔偿额以该设备硬件的重置价格为限,不包括有关的软件、数据库和类似的设置等。

(5) 如果甲方在使用本协议项下服务时违反有关法律、法规、行政规章的规定,乙方有权要求甲方以合法方式使用各项服务甲方拒绝改正的,乙方有权在书面通知甲方后立即中止向甲方提供相关服务,直至部分或全部解除协议,无须因此而承担任何赔偿责任。如有关政府机关就甲方使用该服务向乙方下达涉及本协议项下的服务的禁令或类似要求,乙方可自行配合执行,而无须因此对甲方承担任何赔偿责任,但应及时将此类情况通知甲方。上述情况发生,乙方有权不退还任何已交付款项。

第三条  网络安全和合理使用

1、 各方应遵守国家关于网络安全的各项管理规定。

2、 一方为保护方网络安全之目的,当有合理理由相信方网络将要/正在受到来自对方或其他网络的安全威胁时应及时通知对方,并有权切断方网络与对方网络的联接。

未经接收者许可的电子邮件广告、刊物或其他资料

没有明确的退信方法、发信人、回信地址等发信方信息的邮件

违反其他ISP安全策略或服务条款的邮件

第四条  服务期

1、 本协议项下乙方提供服务的默认期限为 壹(1)个月 自甲方第一台设备(租用或托管)移入乙方数据中心之日起开始计算。

2、 双方明确,截至本协议项下服务期届满 前五(5)天 ,如双方均未以书面通知形式向另一方表示本协议将于服务期届满时终止,则本协议项下服务期将自动延续壹个月,本协议全部内容继续保持有效。今后每次延长的服务期届满前五(5)天,只要双方均未以书面通知形式向另一方表示本协议将于服务期届满时终止,则本协议项下服务期将按照本款规定不断自动延续,本协议全部内容继续保持有效,双方无须另行签订任何补充协议。

第五条  不可抗力和责任限制

1、 不可抗力

不可抗力是指任何超出双方控制范围的情况或事件,包括并不限于:电信主干网封网、电信主干网事故、中央或地方政府的行为、火灾、水灾、地震、台风、海啸等自然灾害或意外事故,以及罢工、封锁、劳资纠纷、战争、民众骚乱、政府禁令或区域性的紧急状态等。

因不可抗力造成本协议全部或部分不能履行或需延迟履行时,遭受不可抗力的一方在不可抗力的影响范围内得以免除责任,但该方应及时通知他方不可抗力发生的情况,各方按不可抗力对本协议的影响程度,协商是否终止本协议,以及是否免除部分免除受不可抗力影响一方在本协议项下的义务。

2、 责任限制

乙方或者电信部门在进行服务器配置、网络维护时需要短时间中断服务,或者由于Internet上通路的阻塞造成甲方服务器访问速度下降或中断,甲方均认同是正常情况,不属于乙方违约(电信部门需出具书面说明)。鉴于计算机及互联网的特殊性,因黑客、病毒、电信部门技术调整等引起的事件,甲方亦认同不属于乙方违约。

在履行本协议时,乙方对因第三方的过错或者延误而给甲方或者其他第三方造成的损失不负责任。

乙方对通过甲方间接接受乙方服务的第三方的损失不负责任。

由于乙方过错造成甲方遭受损失的,乙方最高赔偿限额不超过甲方就本服务期内已向乙方支付的款项总额。

第六条  其他

1、 本协议严格遵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并认真执行 《信息安全责任书》相关条款。

2、 本电子协议经双方签署后即行生效,对双方具有约束力。

3、 本协议为电子件,双方各执壹份,贰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我已阅读并同意以上协议内容

甲方:
乙方:杭州速联信息科技有限公司

日期:   2024年03月19日 日期:   2024年03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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